当前位置: 首页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处罚范围 >

试用期员工是否享有医疗期?试用期职工患病企业怎么办?

2023-05-16 08:08:00 来源:法治通

一、医疗期如何界定

医疗期指企业的职工由于患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在该时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要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和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长要决定,具体的时间在3个月到24个月的,计算的时间从休假治疗的第一天开始。如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会或其他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予经济补偿。

二、试用期员工是否享有医疗期

医疗期是劳动合同履行中为劳动者规定的必要的治疗康复保障期间,因此,即使是处在试用期阶段的企业职工,也是有权享有医疗期及相关待遇。企业不得因为职工是在试用期中而剥夺职工应享有的医疗期及相应的待遇,不得因职工要求享有医疗期及相关待遇就与职工解除合同。当职工在享有的医疗期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为加强对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的康复保障,《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得对其进行裁员。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在为患病职工呵护有加的同时,并没有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情形列于医疗期的特殊保护之列,也就是说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并不受《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保护。同样不受保护的还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列其他3种情形: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这些出现情况,劳动者即使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行使《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三、试用期职工患病企业怎么办

(一)用人单位最好对于录用条件能够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严格作出考察记录定期由劳动者签字认可,这样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也避免了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难以举证的问题。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如果是初次就业,则无法享受失业保险中的医疗待遇,因此希望社会救助制度能够发挥作用,不至于使劳动者雪上加霜。

(三)对于用人单位等到劳动者医疗期满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为那时已经过了试用期,企业再同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受更大的解除劳动合同成本,因此建议企业从多重的角度考虑是否有必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医疗期如何界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应该和正式的员工享有同等的医疗期待遇,并且在试用期员工医疗期的时候用人单位是不能对试用期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标签: 医疗期规定 康复保障 特殊保护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婚姻法
合同到期不续签年假没休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内容看这里
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和处理?员工擅自离职的法律危害有哪些?如何预防擅自离职的发生?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在哪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哪些?
有房产证的房子如何过户给子女 房产过户需要多长时间?
鉴证是指什么?公证与鉴证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孩子监护人怎么转?关于孩子的监护人姓名怎么填写?
申请个人破产要满足哪些条件?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消费者协会怎么处理投诉?消费者协会有哪些处理投诉的程序?
欠款人只有一套房子可以强制执行吗?欠款起诉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几个等级?燃气管道施工资质都有什么要求?
知识纠纷
1 港澳通行证网上续签流程有哪些?港澳通行证是否可以异地续签吗?
2 新股申购条件有哪些?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什么内容?
3 终止合同会构成违约吗为什么 终止合同还能起诉吗?
4 刑法非法集资人数规定有哪些内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会坐牢吗?
5 劳动关系的种类有什么划分标准?劳动关系的种类包括哪些?
6 劳动关系有什么法律特征?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7 合同解除产生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合同解除的效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8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司法
如何确定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涉外离婚诉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未婚孩子生抚养费怎么算 抚养费一般给到孩子多大?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什么?职工补充医保包含什么?
认定工伤时间具体是多久 个人怎么办理工伤认定?
房产合同纠纷律师收费是怎样的?新疆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介绍
离婚财产纠纷法院怎么收费 离婚财产法院判决后多久可以强制执行?
实践中家暴致死能判死刑吗?家暴致死判死刑有什么法律依据?
财产权益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遗产具体包括了什么?
宣告死亡公告期是多久?死亡利害关系人范围在哪?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怎样的?社会医疗保险具有怎样的作用?
合同法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分类分为几类?

2023-05-15

一方提起诉讼离婚离婚要多久?诉讼离婚原告可以拒绝调解吗?

2023-05-15

收养关系的登记地点在哪?怎样进行证明事实收养关系?

2023-05-12

借款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定金与违约金可以并用吗?

2023-05-12

异地迁户口需要哪些材料?跨省迁户口需要本人吗?

2023-05-1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什么?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区别是什么?

2023-05-12

劳动纠纷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分类分为几类?
一方提起诉讼离婚离婚要多久?诉讼离婚原告可以拒绝调解吗?
收养关系的登记地点在哪?怎样进行证明事实收养关系?
借款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定金与违约金可以并用吗?
异地迁户口需要哪些材料?跨省迁户口需要本人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什么?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解答网版权所有 2005-2022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6840号-54 联系qq:920 891 263 @qq.com